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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保 護 接 地
5.1.1 在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金屬配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或接零。
5.1.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或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所有的電氣設備以及爆炸性氣體環境2區內除照明燈具以外的其它電氣設備,應采用專用的接地線;該專用接地線若與相線敷設在同一保護管內時,應具有與相線相等的絕緣。金屬管線、電纜的金屬外殼等,應作為輔助接地線。
5.1.3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2區的照明燈具及爆炸性粉塵環境11區內的所有電氣設備,可利用有可靠電氣連接的金屬管線系統作為接地線;在爆炸性粉塵環境11區內可采用金屬結構作為接地線,但不得利用輸送爆炸危險物質的管道。
5.1.4 在爆炸危險環境中接地干線宜在不同方向與接地體相連,連接處不得少于兩處。
5.1.5 爆炸危險環境中的接地干線通過與其它環境共用的隔墻或樓板時,應采用鋼管保護,并應按本規范第3.2.2條的規定作好隔離密封。
5.1.6 電氣設備及燈具的專用接地線或接零保護線,應單獨與接地干線(網)相連,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不得作為保護接地線用。
5.1.7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氣設備與接地線的連接,宜采用多股軟絞線,其銅線最小截面面積不得小于4mm2,易受機械損傷的部位應裝設保護管。
5.1.8 鎧裝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時,其接地或接零芯線應與設備內接地螺栓連接;鋼帶及金屬外殼應與設備外接地螺栓連接。
5.1.9 爆炸危險環境內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應有防松裝置;接地線緊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緊固件,均應涂電力復合脂。
5.2 防靜電接地
5.2.1 生產、貯存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貯罐、管道、機組和利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易產生靜電的粉狀、粒狀的可燃固體物料的設備、管道以及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其防靜電接地的安裝,除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防靜電接地的標準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1 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備,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5.2.1.2 設備、機組、貯罐、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連接地。
5.2.1.3 防靜電接地線的安裝,應與設備、機組、貯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連接,連接螺栓不應小于M10,并應有防松裝置和涂以電力復合脂。當采用焊接端子連接時,不得降低和損傷管道強度。
5.2.1.4 當金屬法蘭采用金屬螺栓或卡子相緊固時,可不另裝跨接線。在腐蝕條件下安裝前,應有兩個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間的接觸面去銹和除油污,并應加裝防松螺母。
5.2.1.5 當爆炸危險區內的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凈距離小于100mm時,宜每隔20m用金屬線跨接;金屬管道相互交叉的凈距離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
5.2.1.6 容量為50m3及以上的貯罐,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且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并應在罐體底部周圍對稱與接地體連接,接地體應連接成環形的閉合回路。
5.2.1.7 易燃或可燃液體的浮動式貯罐,在無防雷接地時,其罐頂與罐體之間應采用銅軟線作不少于兩處跨接,其截面不應小于25mm2,且其浮動式電氣測量裝置的電纜,應在引入貯罐處將鎧裝、金屬外殼可靠地與罐體連接。
5.2.1.8 鋼筋混凝土的貯罐或貯槽,沿其內壁敷設的防靜電接地導體,應與引入的金屬管道及電纜的鎧裝、金屬外殼連接,并應引至罐、槽的外壁與接地體連接。
5.2.1.9 非金屬的管道(非導電的)、設備等,其外壁上纏繞的金屬絲網、金屬帶等,應緊貼其表面均勻地纏繞,并應可靠地接地。
5.2.1.10 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5.2.1.11 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均應接地。
5.2.2 引入爆炸危險環境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鎧裝及金屬外殼,均應在危險區域的進口處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