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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規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環境條件以及特殊標志等,應符合設計的規定。
2.1.2 防爆電氣設備應有“EX”標志和標明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的標志的銘牌,并在銘牌上標明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發給的防爆合格證號。
2.1.3 防爆電氣設備宜安裝在金屬制作的支架上,支架應牢固,有振動的電氣設備的固定螺栓應有防松裝置。
2.1.4 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接線緊固后,裸露帶電部分之間及與金屬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應小于附錄A的規定。
2.1.5 防爆電氣設備的進線口與電纜、導線應能可靠地接線和密封,多余的進線口其彈性密封墊和金屬墊片應齊全,并應將壓緊螺母擰緊使進線口密封。金屬墊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2.1.6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表面的最高溫度(增安型和無火花型包括設備內部),不應超過表2.1.6的規定。
表2.1.6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表面的最高溫度溫度
溫度組別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最高溫度(℃) | 450 | 300 | 200 | 135 | 100 | 85 |
注:表中T1~T6的溫度組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該標準是將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引燃溫度分為六組,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與氣體的分組是相適應的。
2.1.7 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劑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滌劑擦洗。
2.1.8 事故排風機的按鈕,應單獨安裝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應有特殊標志。
2.1.9 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1.9.1 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不得隨意變更。
2.1.9.2 螺旋式燈泡應旋緊,接觸良好,不得松動。
2.1.9.3 燈具外罩應齊全,螺栓應緊固。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2.1 隔爆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2.1.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志應正確、清晰。
2.2.1.2 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2.1.3 隔爆結構及間隙應符合要求。
2.2.1.4 接合面的緊固螺栓應齊全,彈簧墊圈等防松設施應齊全完好,彈簧墊圈應壓平。
2.2.1.5 密封襯墊應齊全完好,無老化變形,并符合產品的技術要求。
2.2.1.6 透明件應光潔無損傷。
2.2.1.7 運動部件應無碰撞和摩擦。
2.2.1.8 接線板及絕緣件應無碎裂,接線盒蓋應緊固,電氣間隙及爬電距離應符合要求。
2.2.1.9 接地標志及接地螺釘應完好。
2.2.2 隔爆型電氣設備不宜拆裝。需要拆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2.2.1 應妥善保護隔爆面,不得損傷。
2.2.2.2 隔爆面上不應有砂眼、機械傷痕。
2.2.2.3 無電鍍或磷化層的隔爆面,經清洗后應涂磷化膏、電力復合脂或204號防銹油,嚴禁刷漆。
2.2.2.4 組裝時隔爆面上不得有銹蝕層。
2.2.2.5 隔爆接合面的緊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換,彈簧墊圈應齊全。
2.2.2.6 螺紋隔爆結構,其螺紋的最少嚙合扣數和最小嚙合深度,不得小于表2.2.2的規定。
表2.2.2 螺紋隔爆結構螺紋的最少嚙合扣數和最小嚙合深度
外殼凈容積V (cm3) | 螺紋最小嚙合深度 (mm) | 螺紋最少嚙合扣數 | |
ⅡA、ⅡB | ⅡC | ||
V≤100 | 5.0 | 6 | 試驗安全扣數的2倍,但至少為6扣 |
100<V≤2000 | 9.0 | ||
V>2000 | 12.5 |
注:表中ⅡA、ⅡB、ⅡC的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將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將Ⅱ類(工廠用電設備)分為A、B、C三級。
2.2.3 隔爆型電機的軸與軸孔、風扇與端罩之間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碰擦。
2.2.4 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隔爆型電氣設備,其電氣聯鎖裝置必須可靠;當電源接通時殼蓋不應打開,而殼蓋打開后電源不應接通。用螺栓緊固的外殼應檢查“斷電后開蓋”警告牌,并應完好。
2.2.5 隔爆型插銷的檢查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2.5.1 插頭插入時,接地或接零觸頭應先接通;插頭拔出時,主觸頭應先分斷。
2.2.5.2 開關應在插頭插入后才能閉合,開關在分斷位置時,插頭應插入或拔脫。
2.2.5.3 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應完好可靠,不得松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3.1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3.1.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志應正確、清晰。
2.3.1.2 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紋、損傷。
2.3.1.3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松措施,無松動和銹蝕,接線盒蓋應緊固。
2.3.1.4 保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完好。
2.3.2 滑動軸承的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應測量其定子與轉子間的單邊氣隙,其氣隙值不得小于表2.3.2中規定值的1.5倍;設有測隙孔的滾動軸承增安型電動機應測量其定子與轉子間的單邊氣隙,其氣隙值不得小于表2.3.2中的規定。
表2.3.2 滾動軸承的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動機定子與轉子間的最小單邊氣隙值δ(mm)
極 數 | D≤75 | 75<D≤750 | D>750 |
2 | 0.25 | 0.25+(D-75)/300 | 2.7 |
4 | 0.2 | 0.2+(D-75)/500 | 1.7 |
6及以上 | 0.2 | 0.2+(D-75)/800 | 1.2 |
注:①D為轉子直徑;
②變極電動機單邊氣隙按最少極數計算;
③若鐵芯長度L超過直徑D的1.75倍,其氣隙值按上表計算值乘以L/1.75D;
④徑向氣隙值需在電動機靜止狀態下測量。
2.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4.1.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志應正確、清晰。
2.4.1.2 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紋、損傷。
2.4.1.3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松措施,無松動和銹蝕,接線盒蓋應緊固。
2.4.1.4 保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完好。
2.4.1.5 密封襯墊應齊全、完好,無老化變形,并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2.4.2 進入通風、充氣系統及電氣設備內的空氣或氣體應清潔,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質。
2.4.3 通風過程排出的氣體,不宜排入爆炸危險環境,當排入爆炸性氣體環境2區時,必須采取防止火花和熾熱顆粒從電氣設備及其通風系統吹出的有效措施。
2.4.4 通風、充氣系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應按先通風后供電、先停電后停風的程序正常動作。在電氣設備通電起動前,外殼內的保護氣體的體積不得小于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最小換氣體積與5倍的相連管道容積之和。
2.4.5 微壓繼電器應裝設在風壓、氣壓最低點的出口處。運行中電氣設備及通風、充氣系統內的風壓、氣壓值不應低于產品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最低所需壓力值。當低于規定值時,微壓繼電器應可靠動作,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2.4.5.1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為1區時,應能可靠地切斷電源。
2.4.5.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為2區時,應能可靠地發出警告信號。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內部的火花、電弧,不應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
2.4.7 通風管道應密封良好。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5.1.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志應正確、清晰。
2.5.1.2 電氣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5.1.3 電氣設備的油箱、油標不得有裂紋及滲油、漏油缺陷。油面應在油標線范圍內。
2.5.1.4 排油孔、排氣孔應通暢,不得有雜物。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應垂直,其傾斜度不應大于5°。
2.5.3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油面最高溫升,不應超過表2.5.3的規定。
表2.5.3 充油型電氣設備油面最高溫升
溫度組別 | 油面最高溫升(℃) | 溫度組別 | 油面最高溫升(℃) |
T1、T2、T3、T4、T5 | 60 | T6 | 40 |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6.1.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志應正確、清晰。
2.6.1.2 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6.1.3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關聯電氣設備產品銘牌的內容應有防爆標志、防爆合格證號及有關電氣參數。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與關聯電氣設備的組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本質安全型)》的有關規定。
2.6.1.4 電氣設備所有零件、元器件及線路,應連接可靠,性能良好。
2.6.2 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的型號,必須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關聯電氣設備的型號相同。
2.6.3 關聯電氣設備中的電源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2.6.3.1 變壓器的鐵芯和繞組間的屏蔽,必須有一點可靠接地。
2.6.3.2 直接與外部供電系統連接的電源變壓器其熔斷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變壓器的額定電流。
2.6.4 獨立供電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池型號、規格,應符合其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嚴禁任意改用其它型號、規格的電池。
2.6.5 防爆安全柵應可靠接地,其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2.6.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與關聯電氣設備之間的連接導線或電纜的型號、規格和長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7.1.1 設備的防爆標志、外殼防護等級和溫度組別,應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相適應。
2.7.1.2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志應正確、清晰。
2.7.1.3 設備的外殼應光滑、無裂紋、無損傷、無凹坑或溝槽,并應有足夠的強度。
2.7.1.4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松動、銹蝕。
2.7.1.5 設備的外殼接合面應緊固嚴密,密封墊圈完好,轉動軸與軸孔間的防塵密封應嚴密。透明件應無裂損。
2.7.2 設備安裝應牢固,接線應正確,接觸應良好,通風孔道不得堵塞,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設備的技術要求。
2.7.3 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外殼和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
2.7.4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表面最高溫度,應符合表2.7.4的規定。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后,應按產品技術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
表2.7.4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表面最高溫度(℃)
溫度組別 | 無過負荷 | 有認可的過負荷 |
T11 | 215 | 190 |
T12 | 160 | 145 |
T13 | 120 | 110 |
注:表中溫度組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